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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庭湖保护举措篇

发布时间:2022-08-30 信息来源: 【字体:

《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系列宣传资料之举措篇(一)

 

加强统筹协调 构建共抓大保护机制

 

洞庭湖保护涉及方方面面,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市州能独立做好的。需要各省直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河湖长制、村(居)民委员会职责统筹起来,形成共抓大保护的合力。

严格落实《条例》中明确的“省政府领导,市县主体责任,乡镇落实,村协助”的洞庭湖保护管理机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对洞庭湖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开展洞庭湖与湘资沅澧四水协同治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洞庭湖保护工作。各级河湖长依法履行好洞庭湖各级河湖长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污染防治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洞庭湖保护工作。

严格落实联合执法机制。为解决洞庭湖多头多重执法问题,省直相关部门建立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对湖区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等实施联合执法。湖区三市建立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确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建立协同高效的执法体制。

严格落实跨省合作机制。推动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立跨省的市际联席会议机制,重点围绕组建重大项目协调对接平台、推动洞庭湖区协同治理和保护红线协同管理、强化产业协作、推进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一体化等方面,强化工作交流对接,协调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区域经济合作。


 

《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系列宣传资料之举措篇(二)

 

增强湖区用水安全保障

 

洞庭湖是湖南人民的母亲湖,是长江中下游重要的洪水调蓄湖泊和国际重要湿地,对保障长江流域防洪安全、生态安全、粮食安全作用巨大。为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增强湖区用水安全保障,《条例》主要采取了3个方面的举措。

优化产业布局。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促进湖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洞庭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湖区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第十七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洞庭湖保护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第十八条规定:湖区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湖区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第四十一条规定:省、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列为重点发展领域,发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

严格用水管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的重要指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湖区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应当兼顾上、下游用水需求,科学制定水量分配方案,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以及航运等需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湖区水量分配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湖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征求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需修改或调整时,应当按照方案制定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保障生态需水。为严格控制河湖开发强度,维护河湖生态系统功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所辖湖区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河道生态流量、湖泊生态水位以及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当河道流量低于生态流量、湖泊水位低于生态水位时,应当采取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河道外、湖外调水;湖区市、县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枯水期污染管控,组织编制枯水期生态环境管理应急预案,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系列宣传资料之举措篇(三)

 

推进污染治理 七项举措

 

《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第三章专门对洞庭湖区的污染防治提出了全面具体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七项举措

一、设立磷氮总量控制条款,要求按程序拟定洞庭湖总磷、氨氮等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方案,并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同时明确湖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二、在工业污染防治条款中明确提出严格控制重点行业氮磷排放总量。

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面明确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制定鼓励支持化肥、农药农膜减量增效使用的配套政策,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四、水产养殖方面明确提出在集中连片水产养殖区推广建设尾水生态化治理工程,推进养殖尾水循环利用。

五、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明确重点规范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六、城乡生活污水处理方面明确应当统筹安排城乡排水与污水收集处理管网建设、改造和运行,确保生产生活污水全面收集,达标排放。

七、船舶污染防治方面明确要求在洞庭湖水域航行的船舶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达不到管理要求的船舶不得放行。

 

 

 

 

 

 

 

 

 

 

 

 

 

 

 

 

 

 

《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系列宣传资料之举措篇(四)

 

全面加强蓄滞洪区建设和管理

 

我省蓄滞洪区在长江流域防洪保安中承担着重要作用,洞庭湖蓄滞洪区是长江中下游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分蓄城陵矶地区超额洪水,保障荆江大堤和武汉市防洪安全的一项重要工程措施。我省洞庭湖区共有24个国家级蓄洪垸,蓄洪容积163.82亿立方米。

本条例第20条从确保蓄滞洪区功能的角度出发,要求洞庭湖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城乡建设以及其他非防洪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防洪蓄洪要求。

洞庭湖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应当满足防洪设施建设管理要求,预留防洪设施建设空间和范围,确保防洪安全。

本条例第21条明确省、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蓄滞洪区管理与建设要求建设防洪蓄洪工程,确保堤防达标。

湖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权限,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家级蓄滞洪区之外的蓄滞洪区,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予以公布。本省划定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系列宣传资料之举措篇(五)

 

转型升级 推进绿色发展

 

《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的公布实施,将为依法保护洞庭湖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提供重要引领。让洞庭湖高质量发展站上了新起点、迎来了新机遇。为实现湖区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绿色发展。

一、充分发挥好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绿色产业。洞庭湖盛产各种淡水鱼类和虾、贝类,经济水生植物的资源也十分丰富,品种多、利用范围广、经济价值较高,与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立足临江临湖区位优势和特色资源优势,建立湖区特有的生态产业和合理的经济结构,着力培育壮大以绿色有机为代表的特色农业,以精细化工、新材料、高端装备为代表的先进制造业,以现代物流、文化旅游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

二、扎实推进示范区示范产品建设,探索可推广的经验模式。重点推进岳阳创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以构建和谐江湖关系、破解“化工围江”难题为重点,努力探索江湖协同保护治理的新路径、新模式、新机制。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示范,探索多元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增强自我造血功能和自身发展能力,让绿水青山真正变成金山银山,让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三、严格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制度。夯实地方责任,严控落后过剩产能,有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同时,运用好行政和法治的手段,加强岸线生态保护修复,严控岸线开发和河段利用。加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区域保护力度。


 

《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系列宣传资料之举措篇(六)

 

全方位加强监督检查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出台后,关键在抓好条例的实施,依法保护洞庭湖。加强对《湖南省洞庭湖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是维护法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升实施效果的重要手段。条例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监督。

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大力推进条例落实。大力加强《洞庭湖条例》的宣传贯彻,让各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清《洞庭湖保护条例》出台和实施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增强实施条例的责任感,围绕规划与管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绿色发展等重点抓好法律实施,形成依法保护洞庭湖的良好氛围。

综合运用人大监督方式促进条例实施。条例第12条作了具体规定,省人民政府和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洞庭湖保护工作情况。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将采取专题调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条例情况的监督,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得到有效实施。

通过组织执法检查促进条例有效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和湖区的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将适时组织执法检查,突出问题导向,持续加大力度,增强执法检查的权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及时发现和交办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跟踪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通过执法检查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洞庭湖保护工作。

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促进条例有效实施。坚持走群众路线,鼓励支持广大群众发挥“前沿哨所”作用,畅通群众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及时收集和及时处理条例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充分发挥广大人大代表特别是洞庭湖地区基层人大代表的作用,利用人大代表来自各条战线、各个岗位、对落实洞庭湖条例情况比较熟悉的优势,通过加强对具体事、具体问题的监督,促进条例实施工作落实落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加强新闻监督,对违反条例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强化警示作用,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条例实施中的各种问题,增强条例实施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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